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告别了全民所有制,改制为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按《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在具体操作上,各地法规作出进一步详细规定。深圳地方法规明确,法人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会计师事务所的财产对外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的合伙人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严格意义上说,深圳要求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实际是有限责任合伙制。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的主要区别在于,事务所承担责任的无限与有限。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属有限责任制,对银广夏案的受害者来说,中天勤承担的赔偿责任是有限的。考虑到有过错的合伙人的实际赔偿支付能力,属有限责任制的中天勤应承担的责任,与合伙制有天壤之别。
业界对会计师事务所要不要转轨为合伙制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一种社会中介组织,不适合采用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和发展必须建立在保证执业质量的基础上,要提高执业质量就须增强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和压力,合伙制的无限责任是最佳选择。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用单一的合伙制根治会计师事务所目前暴露的诚信危机病只是一剂“偏方”。合伙制承担的风险远大于有限责任制,风险报酬要高出一筹,企业负担的审计费更多,这势必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导致利润下降。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可以并存,至于到底选择有限责任制还是合伙制,是注册会计师和审计报告使用者之间博弈的结果。而对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的体制选择,管理层倾向于会计师事务所向合伙制转变。财政部部长助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李勇指出,提升证券资格事务所的风险控制力,必须推行与之责任相应的合伙制组织形式。
很显然,如果从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利益出发,对证券资格事务所推行合伙制的呼声肯定很高。审计的职能和作用,显示投资者需要通过注册会计师所能发挥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来给上市公司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作出恰当的评价。审计的独立性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不受外来或内在因素的影响与干扰,而中天勤、湖北立华等一批会计师事务所违规被罚,表明国内注册会计师要确保独立性还十分不容易。会计师事务所推行合伙制,有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有两点突出有利于中小投资者:其一,提高了注册会计师的违规成本。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必然因风险的牵制和共同利益的驱动,而立足提高规避风险的能力。只要有一名注册会计师造假,就可能整个会计师事务所“翻船”。由于违规者在铤而走险前要衡量“机会收益”与“败露成本”,“败露成本”的上升将使注册会计师被迫提高独立性,抵抗外部干扰。其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责任增加,由有限责任提升为无限责任,也就意味着受害投资者可获的实际赔偿增加。在目前整个市场对会计信息造假深恶痛绝的情况下,提高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作用十分重要。
有人认为,合伙制难以打击造假行为的存在,因为此前已发生上市公司造假牵涉到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已经启动,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因造假而被赔得倾家荡产,将起到有效的惩戒作用,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的优势和作用有望渐渐凸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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